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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经管人员将被追究
2007年6月4日9:01 来源:搜狐 共有评论: 所属类别: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今起施行

  企业破产经管人员将被追究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任芳)去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6月1日施行。与此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企业破产法主要有以下5大看点。

  看点一: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企业破产法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看点二: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2000多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看点三:重整为企业摆脱困境带来一线生机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看点四:“假破产、真逃债”被明令禁止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看点五: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

  企业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整顿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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