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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灵汉:夯实特区法制的巍巍丰碑
2007年6月6日17:51 来源:中国行业信息网-人物频道 共有评论: 所属类别:人物
   

·张灵汉近照·


    张灵汉,原深圳市法制局局长、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现任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栽委员会仲裁员,深圳、珠海和惠州仲栽委员会仲栽员,深圳仲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深圳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会长,国务院法制局主编的《中国政府法制》论文集副主编。
    2007年被聘为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1992年春夏之交,全国人大授权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
    深圳取得立法权的第一功臣是谁?他怎样夯实特区法制的基础并矗立起一座座巍巍丰碑?
 
要权篇
 
    从深圳到北京一波三折,张灵汉以其大无畏的精神气慨顶住各方压力向省、中央有关领导据理力争 ,为深圳取得立法权立下汗马功劳。之后,广东省的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福建省的厦门经济特区先后被授予特区立法权,中国的立法体制由此增添了丰富内容。
    1981年中央下达指示要求把特区政策法律化。这一年全国人大授权广东、福建两省立法权,特区立法权由省人大行使。
    自全国人大授权广东省人大制定所属经济特区法规以来,到1986年由深圳报送广东省人大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19项,报送国务院批准的特区法规4项。1987年当特殊政策立法完成后,应深圳市政府要求,广东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经济特区立法研讨会,研究特区发展新的立法课题。深圳根据特区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外进一步开放的需要提出了一个新的立法规划。在这次会议上,时任深圳市法制局副局长的张灵汉,代表深圳作了中心发言,提出了一份依据中央批准的经济发展以三个为主方针制定的立法规划:即经济以引进外贸为主;产业以发展工业为主;经济运作方式以市场调节为主。根据这三个为主,深圳的发展必须借鉴香港和国际的先进经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深圳在5年左右至少要制定135项法规,也就是说每年至少要完成30多项的立法项目!为了完成这一历史赋予的艰巨任务,深圳应有立法权作保证。这个发言石破天惊!许多专家学者表示赞成,也有些领导说“老张的发言太过分了”。甚至被扣了帽子说这个发言“违宪”,张灵汉激动地争论起来:“办经济特区宪法也没有规定,是全国人大决定的。既然人大可以决定办经济特区,为何不能授权经济特区立法?既然可以授权省人大立法,为什么不可以授权深圳特区立法?广东全省开放立法任务这么繁重,深圳有立法权甚至各个特区都有立法权可以大大减轻广东省的压力。”当时市委书记李灏安慰他说:“你的发言是好事,但是这样大的事情不能急,不要发生正面冲突。”随后,市委即委托法制局负责草拟报告以市委名义向中央要立法权。
    报告到达中央后,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主管法制工作的王汉斌副委员长带工作组到深圳调研,市委又安排张灵汉向王汉斌副委员长汇报请求授予立法权的事由。
    1989年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深圳立法权,当时深圳尚未成立人大及常委会,因此审议后没有进行表决,而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常委会在深圳成立人大及其常委会后再审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议案。1990年1月1日深圳市成立人大,第二天深圳市委市人大即委派法制局局长张灵汉陪同市人大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急匆匆上北京“要权”去了。
    在张灵汉建议下市委市人大分批邀请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到深圳考察工作,由张灵汉代表市委、市人大向委员们汇报深圳需要加快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得到了委员们的支持。
东方风来满眼春。1992年邓小平第二次南巡深圳并再次发表支持深圳重要讲话,深圳再一次成为全国人民支持的热点,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授予深圳立法权的决定。
 
立法篇
 
    张灵汉在取得立法权这把“尚方宝剑”后,在深圳主持立法业务造了多项中国第一,为国家建立市场经济法制提供了宝贵经验。例如深圳首创土地有偿使用和政府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用工合同制和劳动社会保险、设立国际仲裁机构和聘请境外仲裁员、设立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抵押贷款、财产拍卖制度、物业管理、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等都是从深圳开始的。
    1979年初,南国深圳已是春意盎然,而北京依然是雪花纷飞。在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学习工作生活了18年的张灵汉接到调令 到深圳履新!1981年他正式上任深圳市委新设立的立法工作组负责人。可刚上任他即发现这个名称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将对投资外商造成不良影响,便根据当时特区改革行政机构的实际,向市委建议在市委政策研究室设条法处代替立法工作组,以研究机构的名称对外,于是他就成了条法处处长。
    特区初创之时也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起步期,不仅法律不能满足对外开放的需要,法制机构也是同样不能适应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改革开放的要求,不能与国际接轨。因此,张灵汉一手推动了律师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制机构的改革和建立,这些在当时都成了影响全国的拓荒壮举。
在深圳初创阶段,由于立法严重短缺,张灵汉为市委、市政府处理引进外资工作,在法制上把关,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2年一位新加坡知名华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协议独家垄断经营特区仓库。第二年国家某部委也要来深圳经营仓库,市政府又从该库区划出其中三分之一给该部委,引起该华侨投诉到国务院,市委各位领导对此事的看法不一致,于是委托张灵汉拿出一个法律解决意见。作为法律专家的他依据国际投资的有关法律惯例,明确指出了政府的错误:首先,让对方垄断经营在战略上不妥,但是合同既然签订生效就更不应当单方违约,规划改变只能协商解决。
    后来此案据此意见得到妥善解决。而此案解决的意义不只限于案件本身,它反映了特区领导班子“法与权”观念的重大转折。《中国法制报》当时曾以张灵汉处理此问题后的深刻体会“权大还是法大”为题作了专题报道,引起极大的反响。
 
创新篇
 
    1982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国务院颁布《律师暂行条例》,规定中国的律师机构仍然是建国以来实行了三十年的法律顾问处,而且每个省、市、县只有一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张灵汉意识到这种律师管理体制根本无法适应特区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经济发展的需要,律师机构和管理体制一定要与国际接轨,一定要建立多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由国家机关管理改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
    1983年司法部长刘复之来深圳考察,张灵汉不失时机提出特区要建立多家律师事务所代替一家官办法律顾问处,并进行以民办合伙制取代官办制的体制改革思路,此建议当即被刘复之部长采纳。
    1985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四家律师事务所。1992年深圳取得立法权后,已经是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的张灵汉主持了《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起草制定工作。他提出了条例要充分利用国家授权立法的优势做到与国际接轨,要在三个问题上突破旧体制:
    要突破律师的国家干部身份,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要与国际接轨;
    要改革律师管理体制,由国家机关管理向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转变;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提前在公安拘留嫌疑人开始接受嫌疑人委托介入调查,而此前律师只能在法院审判时才许可聘请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从中国法治角度上讲这一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笔者注)
    1994年市人大主管领导参加了张灵汉组织的“律师条例”到香港征求法律界人士意见活动。香港法律界人士对深圳能制订出这样一部法规感到惊讶。一位大律师在座谈会上说,这个“律师条例”让他看到了国内正在走上“法治”之路,对“97回归”后的香港充满了信心。
    张灵汉敬业、执着的品质和优秀的专业能力深得香港法律界的肯定和广泛赞赏。当年的香港高级法院院长杨铁粱先生两次邀请他前去进行学术交流;香港大学法学院也多次邀请他参加研讨会;他还多次主持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在港举办深圳特区法制讲座,并调派多名深圳立法干部分批到香港学习长达10多年,极大的促进了深港二地法律事业的交流和发展。
    1995年2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与国际接轨的律师法规,为《中国律师法》的出台做出了可贵的探索。
 
扶法篇
 
    2001年已届64岁的张灵汉从领导岗位退下后,来到当时全国成立最早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按理说他该颐享天年了,然而他的回答却出乎你的意料:我虽然长期工作在法律研究和立法岗位上,但是理论研究较多而执法实践较少,尤其是对社会议论较多的“执法不公”问题缺少实践体会。现在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建设,我要体验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否行得通并从实践中体会和了解执法环境。张灵汉说任何法律都不是完美的,都需要不断完善。在担任法律工作领导时经常遇到一些人投诉执业者,而执法人好像也总是有道理。律师是法律的实践者,最能发现问题之所在。
    有人戏谑说律师是“公关先生”,张灵汉对这种说法不以为然。他曾代理某职能部门与一家企业对簿公堂,对方代理律师曾是他的部下,在法庭辩论时法官对该律师说:“你不要争了,法是张灵汉律师制定的。”张灵汉当即表态:“不错,我是参与制定这项法规,但是在执法上辩论清楚是正常的。”这也让他看到有些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如果司法和行政部门、律师都依法办事,国家成为法治社会,律师执业也省心不用去考虑法律以外的事情。“关系是中国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是法治建设的毒瘤”,他对此深恶痛绝!为此,他经常告诫年轻律师:做律师必先做人,业务要精,心术要正,品行要端,要有正义感,要有同情心,处理每一个法律业务都必须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出发点,才能创建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2005年,广东和深圳律师协会先后向具有二十五年律师资格的张灵汉律师颁发了“激情岁月,说法春秋”的荣誉证书。
 
问鼎篇
 
    客家人祖辈是从中原迁徙而来,居住于闽、赣、粤三省分界地带,因此其地域特点反而比省籍特点更明显。同时客家人也因其中原文化背景崇尚文化科学,历史上的龚自珍、黄遵宪就是杰出代表。
高高阴那山,悠悠梅江水。素有“世界客都”之称的梅州历来人才辈出英杰众多,从丁日昌、黄遵宪、丘逢甲,到叶剑英、古大存、范汉杰、叶选平、曾宪梓等等皆是梅州人的杰出代表,从世界客都走出的法律改革先驱张灵汉即是出生在这里。
    1936年张灵汉出生于梅州市五华县一个贫苦农家。其父15岁便扛枪参加农会闹革命,哥哥也在1948年参加了党的地下交通站工作。受家庭环境影响,幼小的张灵汉渐渐形成了顽强不屈的性格。再加上客家人爱国爱乡、重义轻利、勇于开拓的传统特性,更是造就了张灵汉疾恶如仇、大义凛然的浩然正气。
    1951年张灵汉以优异成绩考入了周恩来和加仑将军东征时住宿过的三江书院(现改为安流中学),也许是受这里众多先贤的鼓舞和激励,他寒窗苦读沉浸于书山学海之间。在埋头苦读的日子里,他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学校里张灵汉是团总支书记,春转秋学季停学期间还被评为回乡劳动知青先进代表参加全县知青代表大会。也或许正是这个时期经历了太多政治运动的缘故,张灵汉渐渐对动荡不安的“人治”社会进行思考,这让张灵汉高中毕业时最终选择法律作为自己人生的坐标。
    1957年张灵汉以优异成绩考进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从此与法结缘。在北京政法学院这所培养和造就法律精英的摇篮里,张灵汉如鱼得水游翔在法学知识的海洋。由于他在中、小学时期积累了深厚的国文根底,入学第一篇作文就被评为“优秀”,从此同学赠之以“秀才”雅号被推选为班长,并被学校挑选担任《校刊》编辑。4年大学生涯令张灵汉成为一名政治坚定思想进步知识全面的法学人才。1961年品学兼优的张灵汉毕业后被选中留校任教,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在那三尺讲台上张灵汉经历了10多年的风风雨雨。在那停学闹革命、大串联、大跳“忠”字舞年代,他没有随波逐流也没有意志消沉,相反他以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冷静与理智思索着中国法治的未来。这期间他通读了大量法学典籍,完全沉浸在“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的治学境界中,为以后献身特区法制事业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张灵汉来到深圳一直奋斗在法制建设第一线,先后担任市委立法工作组负责人、市委政策研究室条法处处长、市法制局局长,并兼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处主任、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主任。期间还担任国务院经济法研究中心理事、广东省人民政府经济法研究中心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深圳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委员会委员。退休6年后,2007年仍被市委、市政府聘为深圳决策咨询委员等多项社会职务。
 
结束语
 
    深圳作为一个城市的历史只有28年,如果记载在城市发展史册上不过是一个小小的章节。而对于一个人来说28年却占据了生命中相当的一段时光。有许多人因为他们的奉献加深了这座城市的历史厚度。时过境迁,有一些人会慢慢淡出人们的视线,也有一些人将永远留在人们的记忆中。
    比如张灵汉作为深圳经济特区法制建设的参与者、设计者、实践者、见证者,他所走过的法治之路正是中国法制建设的艰难时期。张灵汉身体力行,以28年的心血在特区人们心目中铸起了一座法制的巍巍丰碑!
    巍巍梧桐山,悠悠深圳河。历史当以铭记!

1998年在上海考察留念

1993年在英国考察留念


编辑/记者:尹  宏/肖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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