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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向分众传媒索赔千万
2007年7月30日8:19 来源:大洋财经 共有评论: 所属类别:综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分众传媒控股有限公司、分众广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原告玺诚文化传播公司要求赔偿130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至12月间,玺诚公司先后与上海镇宁乐购超市、杭州庆春乐购超市、杭州河滨乐购超市等13家乐购超市签订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乐购方提供门店,供玺诚公司在适当位置安装、设置、运行并合作经营“OPT在店信息网”,玺诚公司负责提供设备和技术,并负责以“OPT系统”为载体进行广告发布,合作期限为3年,玺诚公司每年向乐购交纳场地租赁费,合同期间乐购超市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同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形式(内容)的项目合作。

  2005年3月,玺诚公司发现,乐购超市与分众传媒正在接洽同类项目的合作,玺诚公司为此曾向分众传媒发出律师函,要求分众传媒谨慎对待。同年4月,乐购超市以节目画面品质差等为由向玺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遭玺诚公司拒绝。4月、5月间,除杭州两家乐购超市与玺诚公司之间的合同还未实际履行外,其余11家乐购超市先后停止了玺诚公司OPT系统的运行。此后,双方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进行合同纠纷诉讼,乐购被判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006年1月,分众广告公司分别与13家乐购超市签订合同,由分众广告公司在超市内安置、运行“卖场信息化联播系统”。

  2006年3月,玺诚公司打印了分众传媒网页上的一些内容,其中包括“由我们来赔偿乐购在玺诚可能对其提起的任何合同违约之诉中承担的所有合理费用”的字样,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玺诚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在明知自己已与乐购公司进行排他性合作的情况下,以向乐购公司承诺承担其违约赔偿责任的方式,诱导乐购公司违约,实际上是通过变相给予对方财物的形式来获得商业机会,剥夺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玺诚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决两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00多万元。

  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则辩称,分众广告公司与乐购超市之间系正常经济往来,实际上分众并未支付乐购超市的违约费用。玺诚公司与乐购公司之间合同中的排他性约定并不能阻止他人公平竞争。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玺诚公司主张分众方不仅承诺向乐购超市支付违约费用,而且已经实际给付,但在玺诚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上述网页资料难以认定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已向乐购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同时,玺诚公司与各乐购公司之间虽然签订了合作合同,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合同中排他性合作的约定并不能禁止包括两被告在内的其他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以寻求与乐购公司进行合作的机会。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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