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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民:弘人间正义 扬法意情怀
2007年8月14日17:53 来源:中国行业信息网-人物频道 共有评论: 所属类别:人物
   
·黎民近照·

    没有文明的民族,不可能有文明的法律。没有文明的法律,何来文明的社会?人类社会在法与非法、罪与非罪、正义与邪恶、公理与强权的较量中,认识到只有坚持法治与德政建设,才能抑恶扬善 、激浊扬清,达到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

——题记

           上篇:逐鹿深圳勇拼搏

    1982年,邓公第一次南巡讲话,给深圳特区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当年10月,在湛江市公、检、法系统工作了整整30年的黎民,接到省司法厅借调支援深圳的通知,三天后他随广东省司法厅工作组到了深圳。在对口支援工作中,黎民以其积极严谨的工作作风,深得深圳当局的充分肯定而被留了下来。
    1983年以前,中国的律师机构统称法律顾问处。其后,中国律师体制进行改革,按深圳模式统一改称律师事务所。从1984年起,黎民先后担任深圳市律师事务所付主任、主任职务工作。1992年调任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直到退休。自1982年10月1992年9月,黎民除担任事务所领导工作外,还亲自办理了刑事案355宗,民事案64宗,经济案件63宗,担任法律顾问40多家(其中5家是集团公司、2家是上市公司)。
    从办案的结果看,质量是较高的。如刑事案免于起诉的有5宗,改变性质的有4宗,免于刑事处分的有5宗,从轻判处的有41宗,上诉减刑的有1宗,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维持原判的有1宗,申诉获减刑的3宗。
    从办案的规模看,有的刑事案一个案子就有19个被告;有的刑案一案就判3个死刑2个死缓;有的经济案牵涉几个省市;有的合同标的超过2亿港元(这在今天不算大,但80年代却是不多见的大案)。
    数字本身是枯燥的。但有这样一组数字让我们看到了一位共和国律师的执着追求和奉献。
    1951年至1994年的43年中,黎民曾先后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0次:其中省、地区各1次、市3次、本系统4次、此外还评为学雷锋、除四害、抗风救灾积极分子、优秀党员多次。
    人们都说黎民律师办案有股犟劲,泰山压顶不弯腰!只要他认准有理,就绝不轻言放弃!
    ——某集团走私案,该案涉及金额300多万元(系82年大案)。被告之一杨某在一审被法院判无期徒刑,黎民在辩护中指出:1、杨应是从犯,不应对走私总额负责;2、运输数额计算有误;3、认罪态度好。据此上诉广东省高院,省高院发回重审,改判13年,黎民再代理上诉,改判7年,最终减刑出狱。
    ——温某交通肇事案,死1人,重伤3人,轻伤9人。肇事者父母担心重判,找到黎民律师。黎民到现场勘察,发现:1、死伤者是不听司机劝阻强行上车的;2、石场道路的坡度与转弯的弯度都不符合要求;3、出事后司机积极进行抢救。据此提出从轻处理意见,得到公诉人与法院的认同和采纳,仅判有期徒刑一年,缓行执行。
    ——1988年,一批港人在深圳文锦渡购置锦花花园房产。入住后发现房屋面积、质量等与发售资料说明有出入,买卖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港人十分气愤,不仅在香港组织请愿,还组织人到深圳市政府请愿,在香港闹得沸沸扬扬。时值香港回归前夕,这种事态向来敏感,易为敌对者利用。黎民率领本所律师不偏不倚,坚持公平、合理、合法原则,以大局为重,不争本所得失,耐心向双方做工作,最后以调解结案。有力维护了政府的权威,为香港顺利回归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得到深圳和香港二地的广泛好评。为此,香港东方日报还聘请黎民为报社法律顾问。
    ——早在80年代,黎民就办过“民告官”案。如河南、山西某单位违法没收深圳市华新商场一批彩电;又如90年代黎民代理某某诉XX市公安局侵犯人权案。这些“热山芋”很烫手,律师除需熟悉法律还需要勇气、责任感和正义感。
    黎民名片上印有“剑与盾”,意思甘为人民维权的剑与盾,以为人民群众伸张正义为天职!他是这样想的,他也是这样做的。
    ——洪某(女)诉周某重婚案,洪未婚,港商周某以已离婚与之同居。该女怀孕后,周威迫其打胎,洪不从,周下毒药致其堕胎,为此两人闹翻。周某仗着财大气粗请来多名律师,并收买当地干部为其作掩护,拒不认罪。
    一审洪某败诉,洪某愤而削发上诉,社会议论一片哗然。出于义愤,黎民协助被委托律师到当地取证,很快找到周某重婚确凿证据。二审法庭对周某以重婚做出终审判决!结案后,黎民得知洪某要负担母亲与4个女孩子的生活,就把代理费退回洪某!
    伸张正义、济穷扶弱、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义举,这是黎民做人宗旨!如黎民承办曾某某贪污案,他据法力争将第二被告辩为第四被告,受到其他被告家属的围攻。又如他承办曾某某离婚案,当事人儿子公开威胁,扬言黎民若代理就杀死黎全家,黎民无所畏惧不为所撼!他坦然自若地说:“怕苦、怕死、怕离婚就不要当律师!”
    他的客户多是回头客,说明他不仅以其胆识,也以其人格征服了客户!黎民感慨地说:“有的客户,连夫妻半夜吵架也找他解决。”这就是黎民律师——他不仅以智慧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以生命和良知捍卫正义!


  下篇:老骥伏枥霞满天

    走过50多年的风雨历程后,端坐面前的黎民先生依然是那么激情澎湃、乐观豁达。操着“广式”普通话,他记忆的碎片穿过时空隧道,一串串浮现在我们面前。
    据他回忆,1950年在“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号角声中,他报名抗美援朝,结果让家人知道而未能去成;1951年又偷偷报考军事干部学校。他参加过解放后所有政治运动中,仕、农、工、学、商行行都干过。他当过办事员、科员、厂长、处长、革委会主任;也当过工作组长、四清队长、生产队长,人生“五味”无不一一尝透,但不管遇到什么,都是雄心不改!从来不伸手向组织要官、要钱、要照顾!
    1994年5月从深圳市司法局工作岗位退下来后,黎民退而不休,组织“公检法”退下来的老同志,组建了“老骥律师事务所”(即现在广东深弘法律师事务所)。他始终保持着一个普通共产党员的本色,继续在法制工作的第一线发光发热。在黎民身上,我们强烈感受到夸父追日、精卫填海的不朽精神。
    黎民律师告诫说:“律师工作是很苦的,有时候会四面受敌。一个好律师,首先应是一个有着高尚人格的人,而且越是在困境中越需要这种人格:仗义执言,救困扶危!不能‘大钱大干,小钱小干、无钱不干’有奶便是娘”。他指出律师不仅是一种谋生职业,它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对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有着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黎民律师还告诫:做人应清清白白,办事要公公正正。他在市律师所担任领导时,包工头为招揽装修生意,送礼上门并提出要为其住房免费装修,黎民都不为所动!上文讲到的温某交通肇事案,该父为感谢黎民为其子免去牢狱之灾,提出划出一块地给他,黎民婉言谢绝!离开律师事务所上调司法局时,“两袖清风朝天去”,他为所里积累了80多万元却分厘不沾!这些小而不小的事正是其人格的精神烛照!
    在采访临近结束时,黎民再次强调指出:其一,律师事业虽然目前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还未到“律师的春天。”律师的作用还未能得到全面的、真正的发挥。成为健全法制、维护人权的重要力量。其表示,这是他未了的心愿,待有志者继续奋斗!其二,对有人提出“经济犯罪参照外国经验取消死刑”的主张,黎民的观点是,这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应慢行。其三,关于诚信制度问题,黎民认为这不仅仅是德行、人格的体现!而且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基础。他叮咛:“忽以善小而不为!”其四,“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法治与德政兼施,这是黎民律师理想中的安邦治国之道。此外,黎民还提醒,“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虽是先人的修养之道,但反观现时社会腐败之风,值得借鉴!
    年届古稀的黎民先生,面色红润,身板硬朗,思维清晰,反应敏捷,全然不像75岁的老人。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
    黎民律师,OK!


    记者视线

    追寻岁月的苍凉和梦想,律师的兴衰无不与人类文明的进程息息相关。早在1723年,律师在英国刚刚兴起时,这个职业似乎就成了富人手中的匕首,在律师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穷人的鲜血和眼泪让律师灿烂的容颜增添了一段法制的苍白。
    法制有如扩展蓝天下的雨伞,律师是高擎雨伞手柄的守护者。人类是雨伞下欣赏阳光、享爱清凉的群体。律师仅仅举着法制的宝典是远远不够的,他还要举着道德的利剑,以法律维护公平,以道德诠释法律,只有做法律与道德的坚守者,人类的掌声才会经久不息!


编辑/记者:尹  宏   蔡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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