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根据《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发2014〕6号)精神,组建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一、职能转变(一)职责的调整将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给市旅游局。(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2.取消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市县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3.取消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4.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许可。5.取消外地进驻清远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6.取消外来建设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年度备案、单项备案(含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担保企业等)。7.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8.取消清远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9.取消中介机构备案证书年检。10.取消房屋租赁备案证年检。1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取消的其他事项。(三)转移的职责将以下事项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行业协会承担: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换证(两年一次)。2.物业管理区域备案。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或单一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备案。4.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核。5.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邀请招标备案、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备案。6.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产品备案。7.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9.房地产评估机构二、三级资质核准初审。1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级及暂定三级资质)核准。11.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技术性审查。1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转移的其他事项。(四)下放的职责1.将房屋租赁备案下放到县、区级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2.将业主委员会备案下放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下放的其他事项。(五)承接上级业务部门委托、下放的职责1.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核准。2.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3.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4.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核发。5.消防设施、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6.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三级资质核发。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10.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承接的其他审批事项。11.协助上报省厅及部委的资质类型核验原件事项。(六)加强的职责1.推进住房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3.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加大绿色建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力度,有效推进建筑节能工作。4.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