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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联邦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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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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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联邦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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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 14.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高法院、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15.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6.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17.加大国际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8.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 19.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公安部负责) 20.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高法院、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1.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22.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司法协助,加大案情通报和情报信息交换力度。(司法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 23.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24.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工商总局、法制办负责) 25.加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相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发布年度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负责) 26.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7.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8.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预警防范能力。(知识产权局、网信办负责) 29.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0.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中央综治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31.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32.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3.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局、高法院牵头负责) 34.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高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网信办负责) 35.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36.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关反垄断执法指南。(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7.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8.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政策和停止侵权适用规则。(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法院负责) 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英国退出欧盟对欧洲专利体系的影响 英国公投已决定退出欧盟,但法律上正式退出欧盟尚需几年的时间。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后,欧洲专利在 英国的生效不会受影响,但单一专利及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和欧盟商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将不能在英国 获得效力承认,除非之后有新的法律机制出台。 今天,英国就是否退出欧盟的全民公投结果已经公布:英国将退出欧盟。作为欧盟境内仅次于德国的第 二大经济体,英国退出欧盟将对整个欧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产生哪些影响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该公投结果在法律上尚未产生英国退出欧盟的效果。根据《欧洲联盟条约》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第50条的规定,决定退出欧盟的成员国应就其退盟意向通知欧洲理 事会,之后欧盟应和该成员国展开退盟谈判并达成退盟协议。在退盟协议正式生效后,或在退盟协议失 败的情况下从通知退盟意向起两年期限届满时,该成员国才正式退出欧盟,除非欧洲理事会在该成员国 同意的情况下一致通过批准延长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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